如果你不幸购买了烂尾房,当面对银行的还贷催促时,一些人或许会考虑拒绝还款,但此举可能会招致银行的诉讼还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你是否符合不用再还款的条件?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支持购房者无需还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撤销或解除,且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同时被解除时,出卖人(开发商)需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本金及利息返还给担保权人(通常是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楼房烂尾,无法交付房屋,进而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若购房者提出解除贷款合同的请求,法院往往会站在购房者一方,判定开发商需承担起剩余贷款的偿还责任,进而使购房者得以解脱还贷的重担。
2、认定购房者需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法院认为购房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例如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协助义务等,可能会判决购房者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需要返还银行已经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判决
3、格式条款无效
尽管在贷款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规定,合同解除时借款人(购房者)需向贷款人(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然而,若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借款人既未实际取得房产亦未使用购房贷款,则该条款可能因过分加重借款人责任而被法庭认定为无效。
4、合同约定明确有效
若贷款合同针对类似情形设有明确、合理且不抵触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例如约定在开发商违约导致烂尾的情况下,购房者仍需继续还贷,同时赋予购房者向开发商追偿的权利等,法院可能会尊重合同约定进行判决。
5、考虑公平原则和各方利益平衡判决
(1)免除购房者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问题。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购房者在未取得房屋的情况下继续还贷,这将明显加重购房者责任,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失衡,与公平原则相悖。因此,法院可能会判决免除购房者的后续还贷义务。
(2)要求购房者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如果法庭认定银行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审查疏漏等过错,或者考虑到购房者已经享有了相当一段时间的贷款使用权益等因素,法庭可能会裁决购房者分担部分损失,而不是将所有责任全数转嫁给开发商。